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抵扣優惠政策再度延續。
6月1日,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位大型化妝品生產銷售企業稅務總監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個優惠政策延續了以前內容,對化妝品、醫藥、飲料三個特殊行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當年稅前扣除額度最高達到30%,一般行業這一比例是15%。
根據2008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化妝品、醫藥、飲料行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較大,占企業成本負擔比例較大。
2009年,財稅部門就發文,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項政策執行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2年,財稅部門再發文,基本將上述優惠政策延續至2015年12月31日。而此次是第二次延續,至2020年12月31日。
普華永道中國中區公司稅業務主管合伙人李軍告訴第一財經,對化妝品、醫藥、飲料行業稅前扣除限額放寬,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
上述《通知》稱,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可以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另外,《通知》再度重申,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5年新修訂的廣告法明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以及禁止借由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